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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出让人承担义务的债款类型及数额的确定方法

重庆收账公司出让人承担义务的债款类型及数额的确定方法

 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义务或者实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好,给对方形成丢失的,丢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形成的丢失。

 标的公司债款只有发生在原股东运营期间且现已实行完毕的债款及必要丢失才能向原股东建议。对于标的公司和新股东没有实际实行的债款,并没有对新股东的利益发生影响,也无法证明丢失的金额,因此新股东以未实行的债款向原股东建议权利不应得到支撑。

 标的公司没有实行的债款应由公司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而非由原股东支付给新股东,形成债权债款联系的混乱。标的公司承担责任后,新股东可基于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好就该部分丢失向原股东追偿。

 此外,因新股东运营公司期间,因标的公司未积极实行法院判定而发生的执行费用等系因标的公司的行为发生,与原股东无关,亦不归于债款实行过程中的必要丢失。

 本案中起诉的公司债款系多份判定书承认的债款,其间发生在原股东运营期间的债款又详细分为标的公司已实行的、未实行的及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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