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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案件终本后,央求恢复实施是否受央求实施时效期间的束缚?|保全与实施

青海收账公司案件终本后,央求恢复实施是否受央求实施时效期间的束缚?|保全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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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终本后, 央求恢复实施是否受央求实施时效期间的束缚?

作者 | 李舒 唐青林 黄绍宏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实施时效指债款人根据收效法令文书央求强制实施的时效期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央求实施的期间为二年。”在结束本次实施程序后,央求实施人央求恢复实施是否受央求实施时效期间的束缚?本文通过一则人民法院事例库发布的事例对该问题进行回答。

 裁判要旨

 在结束本次实施程序后,央求实施人发现被实施人有可供实施产业的,能够向实施法院央求恢复实施,且不受央求实施时效期间的束缚。

 案情简介

 一、北京二中院在实施央求实施人乙公司与被实施人甲公司、丙公司、丁公司金融不良债款追偿胶葛一案中,根据乙公司央求,于2015年12月23日判决结束(2014)二中⺠初字第141号⺠事调解书本次实施程序,并清晰乙公司如发现甲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具有实施条件,可央求恢复实施。

 二、2019年6月,乙公司向北京二中院央求恢复实施。甲公司以乙公司央求恢复实施已逾越法定期限、其央求不应予以答应为由,向北京二中院提出实施贰言。

 三、北京二中院以为甲公司以乙公司自动央求结束本次实施程序,实施案件不存在不能实施或没有实施头绪的情况为由,建议再次恢复实施应当在二年以内,而乙公司央求恢复实施已逾越央求实施期限,该贰言理由缺少法令根据,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京02执异434号实施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贰言央求

 四、甲公司不服,向北京高院央求复议。2020年12月10日,北京高院作出(2020)京执复164号实施判决,驳回甲公司的复议央求。

 五、甲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法院央求实施监督,2021年6月29日,最高人⺠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执监190号实施判决,驳回甲公司的申诉央求。

 青海收账公司裁判要害

 本案的争议焦点:案件终本后,央求恢复实施是否受央求实施时效期间的束缚?最高法院的裁判要害如下:

1.在结束本次实施程序后,央求实施人发现被实施人有可供实施产业的,能够向实施法院央求恢复实施,且不受央求实施时效期间的束缚

2.本案中,在北京二中院作出(2015)二中执字第715-1号实施判决,以甲公司等被实施人未实施收效法令文书承认的义务,并清晰乙公司在甲公司等被实施人具有实施条件时可央求恢复实施为由,判决结束(2014)二中⺠初字第141号⺠事调解书本次实施程序的情形下,乙公司向北京二中院央求恢复实施,该院予以恢复实施并无不当。甲公司关于乙公司央求恢复实施应受央求实施时效期间束缚的事由,缺少法令根据,不能成立。

本文由青海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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