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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债公司司法实践中 一般将违约金定性为具有“赏罚与补偿相兼”的性质重庆收债公司司法实践中 一般将违约金定性为具有“赏罚与补偿相兼”的性质 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过错不实行或不完全实行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好或法令的规定,支付给另一方必定数量的货币。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必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约好因违约产生的丢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好的违约金低于形成的丢失的,人民法院或者裁定组织能够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好的违约金过火高于形成的丢失的,人民法院或者裁定组织能够依据当事人请求予以恰当削减。当事人就迟延实行约好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实行债款。 故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违约金定性为具有“赏罚与补偿相兼”性质,亦符合民法典585条第2款规定的调增或调减违约金。 本文由重庆收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