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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重庆收账公司​老公名下的信用卡借款,归于夫妻一起债款吗?

重庆收账公司老公名下的信用卡借款,归于夫妻一起债款吗?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女

 一审法院查明

 农行建昌支行向一审法院申述恳求:1、要求被告甲归还原告信用卡卡号为93透支本金196880.64元以及相应借款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7855.79元,算计225436.43元;另一张信用卡卡号为21透支本金60.77元以及相应借款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3.24元,算计64.01元;欠款总金额204500.44元(截至2019年11月4日,今后顺延核算至实际归还日);2.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确定现实:李某与被告甲系夫妻关系,李某于2018年11月21日因病死亡。李某于2012年3月2日在原告处恳求处理一张贷记卡(卡号:93),2012年3月15日处理完毕,授信额度为人民币200000元,该卡从2016年8月1日起至2015年1月1日止,透支本金196880.64元,截止到2019年11月4日止,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算计为225436.43元;李某于2014年7月11日在原告处恳求处理一张金穗贷记卡(卡号:21),2014年8月4日处理完毕,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5000元,该卡从2014年8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透支本金60.77元,截止到2019年11月4日止,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算计为64.01元。两张信用卡欠款总金额204500.44元。原告在诉讼中支付保全费1543元

 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以为,李某向原告恳求信用卡并赞同恪守合约,原告给李某处理了信用卡且不违反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为有用合同。合约对两边当事人均具有法令约束力,两边应严厉按照约好履行各自职责。原告依约履行了发放信用卡的职责,李某在运用此卡透支或消费后应按照合约约好的时刻归还欠款本息等。原告建议被告曾屡次运用该信用卡,被告甲予以否定,一起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根据资料予以证明。原告建议本案争议信用卡所欠本息等,系被告甲和李某的一起债款,该卡消费或透支金额数已超出家庭日常日子需要,一起原告未能提供根据证明该债款用于夫妻一起日子、一起生产运营或许根据夫妻两边一起意思表示所欠的债款,因而无法证明该债款归于夫妻一起债款。

 综上,原告根据被告是所欠信用卡本息的一起债款人的现实,而要求被告归还该欠款本息的诉讼恳求,本院无法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夫妻债款纠纷案件适用法令有关问题的解说》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第二条之规则,判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昌县支行的诉讼恳求。

 上诉人建议

 农行支行不服一审判定提起上诉,首要现实和理由:本案案件现实清楚,李某与上诉人之间按照相关法令法规处理信用卡,一起上诉人按照约好履行职责。两边所签定的合约为合法有用的借贷合同,而且合同的签定和履行在李某与被上诉人甲的婚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和婚姻法司法解说(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与甲的婚姻处于存续状况,所以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款,作为妻子甲有承担连带清偿的职责。而且上诉人与李某之间并没有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上诉人关于李某与甲之间有无相关的产业约好并不知情。所以李某的信用卡欠款应该归于夫妻一起债款,其妻子甲有职责归还欠款。原审法院以为该债款并不归于夫妻一起债款不合理,恳求支撑上诉人的恳求。

 甲辩称:上诉人的上诉恳求不符合相关法令规则,由于李某生前处理的两张信用卡从未告知过答辩人,其消费数额高达20万元,远远超出答辩人家庭日常日子开销,答辩人对该开销也从未收益。上诉人称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为夫妻一起债款,不符合最高院《关于审理触及夫妻债款纠纷案件适用法令有关问题的解说》的相关规则,原审判定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恳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裁判

 本院二审期间,围绕上诉恳求,指定农业银行建昌支行限期提交了涉案两张信用卡的买卖记录。本院安排两边当事人进行了根据交流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现实,本院确定如下:李某生前运营“柒牌男装专卖店”,被上诉人甲没有收入。李某生前运用涉案两张信用卡买卖,首要用于服装运营来往支付、日常日子消费及车辆通行缴费等多笔买卖,数额从几十到几万元不等,本案两张信用卡的欠款总额系屡次累积透支构成,并非一次性开销。

 本院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则,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可以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景象的除外。

 本案中,被上诉人丈夫李某生前在上诉人处处理两张信用卡,并累积透支构成的欠款,均发生在李某与被上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上诉人甲不能证明该笔欠款系李某与上诉人清晰约好的个人债款,也不能证明该笔欠款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的景象,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归各自所有有清晰规则,第三人亦知道该约好的景象。因而,该笔欠款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手续费等,应当按照夫妻一起债款处理,甲具有还款职责。

 李某生前运营“男装专卖店”,被上诉人甲没有收入,因而李某的运营收入是其家庭日子的首要经济来源,李某运用从上诉人处处理的两张信用卡透支从几十到几万元不等,均用于其运营的服装生意及日常日子消费开销,故甲辩称,李某办卡其不知情,且消费数额高达20万元远远超出家庭日常日子开销,不归于夫妻一起债款的建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夫妻债款纠纷案件适用法令有关问题的解说》第二条的规则。一审法院以为,上诉人根据甲是一起债款人的现实要求其归还欠款本息的诉讼恳求不能予以支撑,确定现实过错,应予纠正。本案上诉人申述的恳求是截止2019年11月4日两张信用卡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手续费合计204500.44元,因上诉人对李某生前处理的信用卡现已进行了锁定处理,2019年11月4日后并未继续发生利息、逾期违约金和手续费,故对上诉人在诉讼恳求中建议利息、逾期违约金和手续费顺延核算至实际归还日的建议本院不再支撑。

 综上所述,农行建昌支行的上诉恳求建立,予以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夫妻债款纠纷案件适用法令有关问题的解说》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则,判定如下:

 一、吊销建昌县人民法院(2019)辽1422民初3298号民事判定;

 二、被上诉人甲于本判定收效后三十日内归还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昌县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手续费合计204500.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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