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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常常有人问,借单“过期”了,还能要回钱吗?重庆收账公司常常有人问,借单“过期”了,还能要回钱吗? 所谓借单“过期”,是指超越诉讼时效。那么,借单的“有效期”是多久?超越诉讼时效了,钱还能不能要回来? 近来,栖霞区法院审理并判定的一同民间假贷纠纷案,就涉及到超越诉讼时效的民间假贷债款是否应当实行问题。 案情回顾 2015年4月22日,原告陆某借给被告朱某50万元,当天朱某向陆某出具借单一份,约定半个月内即2015年5月7日之前还款。2015年6月16日之前,朱某连续还款23万元,之后就未再付出分文。 陆某长期联系不上朱某,并未提起诉讼。直到2019年9月,陆某第一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朱某当庭抗辩告贷已超越诉讼时效,陆某由于拿不出曾经向朱某追讨过债款的证据,觉得自己可能要败诉,权衡之下撤回了这次起诉。 2021年11月,陆某再次起诉,朱某仍然抗辩告贷已超越诉讼时效。这次,陆某提交了2020年1月女婿任某为其追讨债款的电话录音。 任某 重庆收账公司什么时候能把钱给我啊? 朱某 要过完小年,我现在在姑苏要钱,还在这个当地等着。 任某 这么长期了,过完小年能给我啊? 朱某 过小年今后我们见面说。 任某 不是见不见面的事,我已经等了你多长期了,我撤诉也撤掉了,容许别人年底要给钱的! 裁判成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的债款实行期为2015年5月7日,朱某于2015年6月16日最终一次还款,陆某的权利遭到侵害,开端核算诉讼时效,陆某未举证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朱某提出实行恳求,故诉讼时效期间于2017年6月16日届满。但是,2020年1月23日,陆某的女婿问朱某什么时候还钱,朱某回答内容表明其赞同实行债款。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实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赞同实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实行的,不得恳求返还。因此,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不能成立,最终判定朱某偿还陆某告贷本息。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