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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重庆收账公司​借单中注明用于公司周转,但实践转入男方个人银行账户,是夫妻一同债务吗?

重庆收账公司借单中注明用于公司周转,但实践转入男方个人银行账户,是夫妻一同债务吗?

 裁判要旨

 夫妻一同建立公司,虽借单中注明案涉告贷用于公司周转,但告贷实践转入男方个人银行账户,无法证明告贷实践用于公司的出产运营。

 虽男方收到案涉告贷30万元后将部分金钱转至信用卡后又转至女方账户,但经核对在此期间男方信用卡内有多笔金额较大的金钱转入。鉴于金钱系种类物,故不能直接供认金钱即来历于案涉告贷。

 重庆收账公司诉讼恳求

 陈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恳求:

1.供认杨某对一审法院(2022)苏0923民初1610号民事断定供认的姜某债务268062元及利息(以268062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日起至实践实施完之日止,按照LPR四倍核算)、律师署理费1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由杨某承担。

 一审查明

2010年2月18日,姜某与杨某挂号成婚。2017年2月27日,姜某、杨某一同开设抵达公司,注册资本580万元,其间姜某认缴348万元、杨某认缴232万元。

2021年3月7日,姜某因资金周转需求立据向陈某告贷载明:“为公司周转,今收到陈某身份证号32×××15从银行转账,借到叁拾万元整¥30万元,借期六个月,月息为伍仟元¥5000元,到2021年9月7日到期,连本带息一并还清,估计叁拾叁万元¥33万元,如到期未还,则按月息0.16%核算(并承担全部全部追讨费用)。”同日,陈某通过建设银行向姜某江苏农商行账户转账30万元。姜某分别于同月8日(2笔)、30日从其江苏农商行账户转账5万元、5万元、9.7万元至其间信银行账户。姜某分别于同月8日、13日、14日、17日、28日、31日、4月9日、16日、5月10日、21日、6月29日、8月8日从其间信银行账户转账15711.70元、25025元、7980.97元、5281.28元、20020元、6337.33元、3003元、33339.31元、3003元、3853.85元、15015元、14014元至杨某银行账户。

2021年5月27日,姜某通过微信分别向陈某转账2万元、1万元、5000元,计3.5万元。同月30日,姜某通过微信向陈某转账支付5000元。同年6月21日,姜某通过微信向陈某转账支付5000元。上述估计转账4.5万元。

2022年2月9日,陈某与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签定《委托署理协议》,为提申诉讼支付律师署理费1万元。同年3月16日,陈某向一审法院提申诉讼,要求:1.判令姜某偿还陈某告贷本金278100元及利息(以2781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8日起至2022年2月25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告贷商场报价利率3.7%的四倍核算,利息为19282元;自2022年2月26日起至实践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告贷商场报价利率四倍核算);2.判令姜某承担陈某为完成债务开销的律师费1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姜某承担。同年6月24日,一审法院作出(2022)苏0923民初1610号民事断定:一、姜某返还陈某告贷268062元及利息(以268062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实践实施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告贷商场报价利率四倍核算);二、姜某支付陈某为完成案涉债务支付的律师署理费1万元;上述一、二项,限于断定收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实施完毕;三、驳回陈某其他诉讼恳求。该断定现已收效。

2023年3月14日,姜某与杨某挂号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好:1.两头自愿离婚;2.两头婚后生育三个女儿均归女方育婴,跟从女方日子,男方每月支付三个孩子的育婴费3000元,直至三个孩子18周岁成年,男方有探视权;3.两头婚后一同工业:女方爸爸妈妈给女方购买的房屋产权仍归女方全部;坐落阜宁县的房产权归三个女儿一同拥有;4.两头婚后无一同的债务、债务,如有各自名下的债务归各自偿还;5.离婚后两头互不干与对方日子,如有干与,全部成果由搅扰方担任。

 一审断定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则:“夫妻两头一同签名或许夫妻一方过后追认等一同意思标明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联络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日子需求所负的债务,归于夫妻一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联络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日子需求所负的债务,不归于夫妻一同债务;但是,债务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一同日子、一同出产运营或许根据两头一同意思标明的在外。”

具体到本案,首要,案涉告贷发生在姜某与杨某夫妻联络存续期间。其次,姜某虽以个人名义向陈某告贷,但告贷用处是为抵达公司的运营,该公司虽是自然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但公司股东姜某及杨某系夫妻联络,公司的运营状况抉择其家庭获益,该公司实践上是姜某和杨某夫妻一同运营。再次,从资金流向上看,陈某的告贷转账至姜某银行账户后,部分金钱被姜某转账至杨某的银行账户。由此可知,案涉告贷用于姜某、杨某夫妻一同日子、一同出产运营,应当确认为姜某、杨某婚姻联络存续期间的夫妻一同债务。故对陈某要求供认杨某对(2022)苏0923民初1610号民事断定书中供认由姜某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恳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撑。杨某提出的一系列辩解定见,因与一审法院查明的实际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则,一审法院断定:杨某对一审法院(2022)苏0923民初1610号民事断定书中供认的姜某差欠陈某告贷268062元及利息(以268062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日起至实践实施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告贷商场报价利率四倍核算)、律师署理费1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重庆收账公司上诉定见

 杨某上诉实际和理由:

 一审法院供认姜某在2021年3月8日至8月8日期间从其间信银行账户转账12笔至杨某银行账户,以此供认案涉告贷用于姜某、杨某夫妻一同日子、一同出产运营,是姜某、杨某的夫妻一同债务。杨某认为一审法院的供认是过错的,因为姜某打款到杨某的银行账户,要么是偿还姜某自己的网贷,要么没几天就转回姜某的银行账户,杨某底子无法做到将这些金钱用于夫妻一同日子、一同出产运营。杨某不应对(2022)苏0923民初1610号民事断定供认由姜某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陈某辩称:

1.姜某向陈某告贷发生在杨某和姜某夫妻联络存续期间,姜某将部分告贷转至杨某账户也是发生在夫妻联络存续期间,且该告贷用于夫妻一同运营的公司和一同日子。从一同运营来看,抵达公司是杨某和姜某夫妻一同运营,而且该公司在珠海建立了分公司,姜某告贷用于公司运营,公司运营的状况由其夫妻两头获益。从一同日子来看,姜某将部分告贷屡次转入杨某个人银行账户,杨某称该笔资金在其账户停留时间很短,很快转走了和偿还网贷,并没有用于一同日子和一同运营,该说法缺少实际根据。首要,资金停留时间的长短和用处无关,并不能否认该金钱转入杨某个人账户并由其控制的实际,从杨某供应的转账记载来看,并不能证明该金钱的真实流向。其次,只需夫妻一方告贷用于一同运营的公司,即可证明归于夫妻一同运营,不需求一定要进入另一方的账户用以一同运营才算是夫妻一同运营。如若按杨某所说其将自己的银行卡和支付宝账号交由姜某运用也阐明两头工业混同,杨某通过行为的办法默许姜某对外举债,也甘愿承担行为的成果。

2.从陈某申诉至今,姜某从未联络过陈某,陈某打电话也不接听,对一审法院的传票和工业陈述要求迟迟不理,直到今日开庭姜某才呈现。但是在此期间姜某却和杨某协议离婚,并将全部工业分了出去,夫妻逃避债务的目的显着。综上,恳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断定

 本案二审期间,杨某提交:1.杨某招商银行、安全银行、华夏银行等信用卡对账单23页,拟证明上述信用卡由姜某持有运用,姜某在2021年3月8日至8月8日期间将其间信银行账户中的金钱转到杨某银行账户后,又立行将金钱转回姜某的银行账户用于消费。2.泰州市海陵区老农夫土灶台菜馆工商挂号信息,拟证明该菜馆的运营者是杨某之弟,杨某在2011年11月至2021年9月期间一贯和其一同运营菜馆。3.杨某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期间的社保缴费记载,拟证明菜馆因疫情被迫歇业后,杨某到酒店上班,泰州绅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杨某交纳社保。4.泰州医药高新区金泰时尚集成吊顶加工厂的营业执照、证明、该厂运营者赵某在2022年5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向某龙宝转账的微信转账记载,拟一同证明杨某自2022年5月起至今,一贯在该厂上班。

 陈某质证认为,1.对根据1姜某向某龙宝转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杨某提交的信用卡对账单真实性存疑,该对账单是否无缺不供认;对杨某的证明目的不认可。首要,杨某账户转入和转出的金额对应不上。其次,支付宝还款记载不能证明是姜某的个人消费或偿还其个人债务,消费记载的金钱来历也不能证明便是从姜某银行账户转入的资金。再次,虽然部分资金显现是在珠海消费,但姜某夫妻在珠海设有分公司,该些资金是向建材五金店、木材店、百货店等主体转账,显着用于公司运营。其他还有多笔在泰州的消费记载。2.对根据2真实性认可,但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该根据无法证明菜馆运营者和杨某的联络,该菜馆已于2017年6月6日刊出,不存在杨某所称的2011年11月至2021年9月运营饭馆的实际。3.对根据3的三性不认可,社保记载不无缺,不能证明杨某上班的实际。4.对根据4中的证明和微信转账记载真实性不认可,其他根据真实性予以认可,该组根据不能抵达杨某的证明目的。本院审理认为,对根据1真实性认可,但不能抵达杨某的证明目的;对根据2真实性不予认可;对根据3、4真实性认可,但该两份根据不能抵达杨某的证明目的。

 本案审理过程中,姜某到庭作证陈述:我向陈某告贷时跟他说金钱用于抵达公司珠海分公司,实践告贷被我赌钱输了,我告贷时没有告知杨某。我收到陈某30万元后,将其间的10万元和9.7万元转到中信银行是为了还信用卡。其时杨某在泰州,她名下中信银行、华夏银行等信用卡是我运用的,我用POS机刷她信用卡套现,这些钱有的被我还网贷、有的被我赌输了。离婚前我没有按期支付日子费给杨某,她自己在厂里上班。

 杨某质证认为,认可姜某的陈述。

 陈某质证认为,不认可姜某的陈述,姜某是杨某前夫,实践是本案一同被告,其只是个人自述,没有根据证明。

 本院审理认为,姜某的证言可佐证案涉告贷并非用于其与杨某的夫妻一同日子或出产运营。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供认实际予以供认。

 二审另查明以下实际

 (一)2020年1月17日至2021年3月4日期间,姜某中信银行账户屡次向某龙宝转账,在其转出金钱至杨某银行账户的当天或前后,均有来自付临门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付临门公司)、嘉联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联公司)等多笔金额较大的金钱转入记载。2021年3月8日,姜某将其江苏农商行银行账户中的10万元转入其间信银行账户时,其间信银行账户余额为34712.17元,转入后的余额为134712.17元,当天转出15711.7元至杨某银行账户。尔后至8月8日期间,姜某中信银行账户有多笔转入、转出记载,在其转出案涉剩下11笔金钱至杨某银行账户的当天或前后,亦有来自付临门公司、嘉联公司等多笔金额较大的金钱转入记载。

 (二)抵达公司珠海分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挂号建立,姜某系该分公司担任人。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掌管调解,因两头当事人定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根据两头当事人的诉辩定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归纳为,杨某应否对(2022)苏0923民初1610号民事断定供认的姜某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评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则:“夫妻两头一同签名或许夫妻一方过后追认等一同意思标明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联络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日子需求所负的债务,归于夫妻一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联络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日子需求所负的债务,不归于夫妻一同债务;但是,债务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一同日子、一同出产运营或许根据两头一同意思标明的在外。”

就本案而言,第一,案涉债务金额较大,并非为家庭日常日子需求所负的债务,作为债务人的陈某提出案涉债务系姜某与杨某婚姻联络存续期间的夫妻一同债务的实际主张,依法应当对此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案涉债务虽然发生在姜某与杨某婚姻联络存续期间,但系姜某以个人名义向陈某告贷,杨某未在案涉借单上签名供认,陈某自认是姜某与其商谈案涉告贷事宜,杨某并未参与,陈某未能提交相应根据证明杨某在姜某告贷时有一同告贷的意思标明及告贷后对案涉告贷进行追认。

 第三,虽然姜某与杨某一同建立抵达公司,姜某在案涉借单中注明案涉告贷用于公司周转,但案涉告贷实践转入姜某个人银行账户,陈某未能提交相应根据证明案涉告贷实践用于抵达公司的出产运营。

 第四,虽然姜某的江苏农商行银行账户于2021年3月7日收到案涉告贷30万元后,姜某于同月8日、30日将其间的19.7万元转入其间信银行账户,再于3月8日至8月8日期间将其间信银行账户内的12笔金钱转至杨某银行账户。但经核对姜某中信银行账户,在此期间其间信银行账户内有多笔来自付临门公司、嘉联公司等金额较大的金钱转入。鉴于金钱系种类物,故不能直接供认姜某向某龙宝转账的金钱即来历于案涉告贷。

 综上,陈某未能提交充沛根据证明姜某、杨某一同向其告贷及案涉债务用于姜某、杨某夫妻一同日子或一同出产运营,故一审法院供认杨某对(2022)苏0923民初1610号民事断定供认的姜某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杨某的上诉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撑;因二审呈现新的实际,致一审断定供认实际过错,依法予以纠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则,断定如下:

 一、吊销阜宁县人民法院(2023)苏0923民初5060号民事断定;

 二、驳回陈某的诉讼恳求。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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