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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债公司依据"谁建议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资料:重庆收债公司依据"谁建议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资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资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依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资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建议的依据。如告贷合同、告贷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据、往来信函等。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依据清单,具体列明提交依据的称号、页数。依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依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依据资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处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决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子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请求,逾期不交或者书面请求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决按自动撤诉处理。 6、立案手续后,案子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组织,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本文由重庆收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