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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要债公司欠款超越诉讼时效再使用处理办法重庆要债公司欠款超越诉讼时效再使用处理办法 1、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经过友爱洽谈,促进当事人两边就原欠款、欠条达到的还款协议。 然后依据1997年4月16日法复【1997】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到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之规则处理:“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两边就原债款达到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款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则,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假如超越诉讼时效,当事人两边无法洽谈的,债权人一方能够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金钱通知单。 因为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经过的法释【1999】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告贷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许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则的精力,对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告贷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款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许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款的从头确认,该债权债款联系应受法律保护。”所以,在超越诉讼时效之后,告贷人法律地位尽管不一定等同于信用社,但是依然能够考虑采取这种措施,总比毫无办法强吧。 3、需要注意的是,假如欠条所针对的对象是拖欠的租金,那么诉讼时效然按照一年处理。 依据2000年12月25日法研【200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租赁合同债款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复函》之规则:租赁合同债款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动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租赁联系。因而,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生胶葛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则。 重庆要债公司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假如您正在面临着同样的法律困境,欢迎私信咨询。 本文由重庆要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