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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债务催收可以约束高消费令重庆收账公司债务催收可以约束高消费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约束被履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则》(法释〔2015〕17号)第三条:被履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纳约束消费办法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日子和作业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级装饰房屋; (四)租借高级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行、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付出高额保费购买稳妥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日子和作业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履行人为单位的,被采纳约束消费办法后,被履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款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践操控人不得施行前款规则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施行前款规则行为的,可以向履行法院提出申请。履行法院审查事实的,应予允许。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