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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帐公司债款两层让与规则对不良债款收买事务的启示及建议重庆收帐公司债款两层让与规则对不良债款收买事务的启示及建议 (一)关于没有实践承做的事务 1.在尽职查询过程中,建议要求检查构成不良债款的相关合同原件。如操作可能,建议查询标的债款是否现已进行处理过债款转让挂号。 2.债款交割后,建议从速在人民银行动产融资共同挂号公示系统中处理债款转让的挂号。 3.为防止“告知在先、权利在先”规则的适用,建议在债款结束交割后,与原债款人一同(或由原债款人)及时将债款转让之现实告知债款人,并留存能够证明进行债款转让告知的证据资料。 4.建议及时收取构成不良债款的相关根底法则文件(如合平等)原件。 5.在非金不良债款收买中,在操作可行的状况下,建议要求原债款转让人就债款转让合同无效/被免除后的转让价款返还义务提供担保。 (二)关于现已承做的项目,如发现己方收买前,标的债款已让与别人的,则可检验运用以下途径来维护己方权利: 1.适用上述关于权利归属的相应理论及实务见地,并结合权利表见规则 所谓权利表见规则,是指在生意联络中凡是能够识别为典型的权利、意思或主体资格等的表征方法,且当该表征方法与生意本来的实在状况不相符合时,法则为维护生意相对人对表征的信任以及生意的安全与功率,强制该生意发生表征为实在状况时的法则效果[8]。如果能够举证证明己方在尽职查询过程中查询了构成债款的根底法则文件(如合平等)原件,并已获得该等原件;且已与转让人一同(或转让人单方)将债款转让之现实告知债款人的话,则原转让人即存在在债款让与时仍为“债款人”的权利表征。因此有观念认为,“表见规则+告知规则[9]”最终导致应以第二受让人获得债款的见地为妥。 2.如司法机关认为债款已由别人获得的,则可退一步,以己方与债款转让人之间的内部联络,根据两头之间有用的债款生意合同(担负行为)向债款转让人建议相应的违约责任来获得救助。 注释: [1]许政贤:“债款让与的效果——以两层让与时的好坏抉择指基准为中心”,载《月旦法学教室》2018年9月第191期,第32页。 [2]以下观念参考了潘运华“债款二重让与中的权利归属”,载《法学家》2018年底5期。 [3]持此观念的有郑一珺、常东岳:“债款让与若干实务问题探析”,载《法则适用》2012年第1期,第76页;潘云华“债款二重让与中的权利归属”,载《法学家》2018年底5期,第128-130页;庄加园:“《合同法》第79条(债款让与)评注”,载《法学家》2017年第3期,第161-162页。 [4]持此观念的有李永峰、李昊:“债款让与中的优先规则与债款人维护”,载《法学研讨》2007年第1期,第49页;申建平:“债款两层让与优先权论”,载《比较法研讨》2007年第3期,第60-67页。其虽采“告知在先,权利在先”规则,但却认为“我王法上的债款让与不该被解说为处置行为,而是现实行为,也指债款归属于受让人这种效果。对《合同法》第82条应作目的性扩张解说:让与告知既是对立债款人也是对立债款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要件,让与告知抵达债款人之时,债款才实践移转给受让人。” [5]持此观念的有李宇:“债款让与的优先次第与公示原则”,载《法学研讨》2012年第6期,第98-118页。 [6]实务中有的断定在说理方面与学理上“告知在先,权利在先”的观念略有不同:有的断定在其说理部分回避了权利归属问题,而要点依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认为债款转让告知在先的,对债款人发收效能;也有断定过错地认为债款转让自转让告知抵达债款人时收效。 [7]朱晓喆:“民法典分编(草案)合同总则的解读和建议”,转引自包邮区民法饭醉谈大众途径。 [8] 丁南:“权利表见理论及其法哲学根底”,载《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底21卷第4期,第56页。 [9]即《合同法》第80条:“债款人转让权利的,应当告知债款人。未经告知,该转让对债款人不发收效能。债款人转让权利的告知不得撤消,但经受让人赞同的在外。” 本文由重庆收帐公司整理 |